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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政策出新规,非深户员工与深户员工一视同仁


日期:2007-1-16 20:39:23     来源:   编辑:  点击:

      养老保险缴满15年可在深养老(来源:深圳之窗) 
 
  深圳养老政策出新规,非深户员工与深户员工一视同仁

  非深户劳务工退休前5年需在深连续缴费才可领取养老金,这一限制现被取消。市劳动保障局昨天(10日)公布养老政策新规,非深户员工与深户员工在养老保险政策上一视同仁,缴费只需累计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深户员工就可在深领取养老
金。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昨天也刊登了这一规定。

  【变化】

  细化了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市劳动保障局昨天举行2007年2号新闻发布会,公布养老政策新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次《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了深圳市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以立法形式明确了5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的具体标准;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取消了非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

  【释疑】

  不会导致非深户人员沉淀

  此前争议最大的“非深户员工在深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连续缴费”也有了明确说法。新的《规定》取消了对于非户籍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限制性规定。市劳动保障局新闻发言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袁建勇解释,取消这一规定,并不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新《条例》已改革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使缴费基数高低、时间长短和待遇高低挂钩更加密切,对于缴费基数普遍低、缴费年限普遍短的劳务工而言,待遇也会较低。因此,取消这一规定并不会导致大量非户籍人员沉淀在深圳,对深圳人口结构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据介绍,深圳目前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420多万,其中非深户达320多万人次,这一比例在全国最高。深圳现有200多名非深户员工已领取养老保险金,月平均养老保险金约为1100元,深户月平均退休养老金约为2200元。

  【强调】

  在外地退休者不在范围内

  按国家、省和深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企业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允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规定》强调在外地已退休人员不纳入深圳养老保险体系。为减轻企业负担和员工的双重缴费负担,同时防止退休人员双重领取养老金,避免基金流失。《规定》提出: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新的《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9日开始实行。今后,深户与非深户员工在深只需累计缴费满15年,即180个月,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就可领取养老金。但养老金的多少,与员工的缴费基数及缴费年限有关,缴费的基数高年限长,则养老金多,反之则少。

  ■变化解读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新闻发言人、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袁建勇解读了《规定》的五大变化。

  1.建立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

  《规定》首先在户籍人员中推行了“延缴延退”的制度,即: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可进行以下选择:(一)选择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申请参照深圳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并在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规定工龄补助发放具体标准

  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对象为: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其中所谓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是指经过深圳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招调工(干)手续的员工。

  标准为:(员工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

  3.明确过渡期内加发待遇标准

  《规定》明确了在5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的具体标准。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加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

  (二)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使用2005年度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台港澳人员老外可参保

  《规定》允许已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与深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在深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

  5.计算缴费指数部分规定大变

  新缴费指数计算方法中的一般规定没有变动,但特别规定出现了较大变化,如将计算指数的起点从原来的1990年1月推进到员工参加工作的时间。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分三个步骤:

  一、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月缴费指数。

  二、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三、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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